伊斯兰金融的原则是什么? 伊斯兰金融受伊斯兰法、伊斯兰教法管辖。 它尊重一定数量的规则和禁令。 它是一种有其自身起源并直接从宗教戒律中汲取精髓的金融。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项金融 思考它的关键概念.
因此,宗教影响道德,道德影响法律,法律影响经济,最终形成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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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伊斯兰金融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理解 伊斯兰教法的来源。 整个伊斯兰经济以《古兰经》为基础伊斯兰教最神圣的文本。 这是天使加百利口述给先知穆罕默德的真主之言。
根据这本书,先知是负责将上帝的话语传递给人类的中间人。 因此,《古兰经》是伊斯兰法律的主要来源,并且高于所有其他法律。 伊斯兰教法的来源。 在第一个来源之后 古兰经、圣训 (Hadith) 是伊斯兰教法的第二大主要来源。
在先知的一生中,穆斯林要求他澄清《古兰经》中的某些章节,以便能够继续按照安拉教导他们的模式生活。 去做这个, 先知的圣行是写成的.
它是先知的一系列言行和认可,穆斯林可以在此基础上汲取灵感来定义他们的道德取向和行为。
作为伊斯兰法的次要来源,共识(Ijma)、类比推理(奇亚斯) 和解释 (伊蒂哈德)。 单词 ijma 意思是“ 对某个问题达成一致 » 并且在本案中对应于穆斯林法学家就某些法律问题或特定情况达成的协议。
Qiya 是一种法治,它是在使用《古兰经》或《圣训》中已有的规则对新情况进行解释的基础上创建的。
是什么 利巴 ?
Le 利巴 提及任何资产非法增加。 不付出任何重大努力而获得的任何剩余收入,例如利息。 乌里玛至少区分了三种类型 利巴。 因此,穆斯林投资者面临 若干挑战和机遇.
利息是在还款时支付或索取的超出初始金额的部分。 它是贷款的报酬,通常以借款人向贷方定期付款的形式出现。
在穆罕默德时代, 的发展 利巴 为无法偿还的借款人创造了虚拟奴役的情况。 先知首先要禁止的正是这种独特的自利形式。
伊斯兰的利益观加入了其他几种宗教和思想流派。 的确,起源 利巴 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连续性。
已经在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公元前 384 年) 认为利息的做法是可憎的,因为货币是为了交换而创造的,而不是为了服务本身。
犹太人的传统非常明确地谴责利息贷款的做法,直到巴比伦的能力恢复后才被授权,但仅限于非犹太人。
就天主教会而言,最初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明确。 在一定的推动下 加尔文十六世日 末世,授权给了新教徒,此后这种做法传播到了整个基督教界。
对于穆斯林法律,禁止利息是正式的,因为它的基础是古兰经的明确原则。 古兰经“出埃及记”,第 6 节,说我们必须防止商品完全在富人手中流通。
因此,禁止金属(黄金、钻石、白银)、食品贷款。 这种 利巴,这是当今世界上最普遍的。
在相同性质的某些类型的商品(黄金、白银、货币等)之间直接交换时感知到的具体盈余 也 利巴. 这种 利巴 被称为 里巴阿尔法德尔 ou 里巴阿尔布尤.
另一种形式 利巴 被 Mohamet Companies 用这些术语谴责:“任何产生优势的贷款(条件是贷款人与他最初提供的东西有关)构成 利巴 “。
在债务方面,大多数伊斯兰经济机构建议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参与安排。
最后一条规则采用了伊斯兰原则,即借款人不应承担破产时的所有费用,因为“ 是阿拉决定了这次破产,并希望它落在所有相关人员身上”。
这就是为什么传统债务是不可接受的。 但传统的风险投资结构即使在非常小的规模下也能得到实践。
然而,并非所有债务都可以被视为风险投资结构。 例如一个家庭买房,并不是投资一项有风险的生意。
同样,购买其他供个人使用的商品,如汽车、家具等,不能被认真地视为伊斯兰银行将分担风险和利润的风险投资。
Le 加拉尔 构成伊斯兰金融的第二大禁令。 它被定义为可能元素的随机性,其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使其类似于机会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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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信息不完整、合同标的本身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情况。
在《古兰经》中, 加拉尔 被明确引用。 在《古兰经》第 5 章第 90 和 91 节中可以找到以下表述:“ 你们这些相信的人啊! 葡萄酒, 通过受害者的内脏进行占卜以及抽签(机会游戏: 迈希尔) 只是撒旦所做的不洁行为。
躲开它! ……魔鬼只想通过酒和赌博,通过敌意和仇恨,在你们中间引入不和的种子,并使你们远离对上帝的祈求和祈祷。 那么你打算结束它吗? “。
但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合同中固有的不确定性必须首先是实质性的,并且是出于使合同无效的目的。
然后,合同必须是双边合同,而不是像捐赠或免费服务那样的单边合同。 最后, 加拉尔 如果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就无法实现合同的目标,则可以接受。
在 FI 中,禁止“ 赚钱 只能借给别人。 你必须真正参与这个项目。 如果一个项目的成功完全取决于机会,那么有 迈希尔.
除其他外,保留这一原则是为了表明: 伊斯兰金融禁止投机。
事实上,猜测往往会被证实 风险太大。 目的不是参与实体经济,而是随机赚钱,对项目本身及其真实表现不感兴趣。
因此,伊斯兰金融的第三大禁令是 启玛 (机会) 等乐 迈希尔 (推测)。 这两个观念与之前的大禁令密切相关。 加拉尔。 有时它们甚至在文献中被混淆。
事实上, 启玛 通常被定义为 迈希尔. 然而,不同的是, 迈希尔 远远超出了机会游戏,因为它对应于任何不合理的致富。
从广义上讲,它们是合同形式所固有的,合同各方的权利取决于随机事件。
最后一项重大禁令是基于非法投资。 伊斯兰金融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安拉创造的所有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好处都是 定义为 ” 清真 »。 该规则导致穆斯林不得投资的大量活动领域被禁止。
从财务角度来看,任何类型合约的基础也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 古兰经的禁令 道德主义者 推而广之,关注商业事务。
伊斯兰金融的首要要求是损益共享。 事实上,公平原则是穆斯林法律经济概念的基础。 伊斯兰金融的这一要求被提出为 私利行为的替代方案是非法的。
事实上,金融机构的禁令之一是禁止对所有经济和金融业务产生兴趣。 银行活动的利益相关者 有义务分担风险 以及利润或损失,以使投资项目产生的报酬合法化。
根据这一原则,FI 被称为“ 众筹 ”。 这一原则还意味着合同条款必须公平地使各方受益。
这就是为什么在伊斯兰银行(IB)中,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签署了参与性合同。 这些合同允许国际清算银行根据合同类型为客户实施的投资项目提供全部或部分融资,并与客户一起分享利润和损失。
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各方对未来利润和可能损失的干预比例。
在此类合同中,客户通常是项目的管理者,双方根据合同条款无一例外地分享损失和利润,但疏忽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已证明是客户的重大疏忽。 3P原则在投资者(银行)和企业家(客户)之间建立了一种新的关系。
IF 的第二个主要要求是投资的支持 有形资产或 资产支持. 根据这一要求,所有金融交易都必须涉及实物资产才能在伊斯兰教法下有效。
这个原则 资产支持 可以增强稳定性和风险控制方面的潜力,并确保连接 金融领域转向实体领域。 通过这一要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通过创造无风险的经济活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伊斯兰法强烈要求考虑财产概念的特殊性。 事实上,伊斯兰教义 既不同意资本主义 他主张私有财产是原则, 也不与社会主义 当他将社会主义财产权视为一般原则时。
它在采用双重所有制原则时同时承认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各种形式的财产)而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所创造的单一形式的财产。
谋生的愿望,舒适的生活,甚至拥有装饰品或装饰品以及保护自己免受侵害的愿望 从未考虑不确定的未来 就像一件坏事。
他更确切地说,他的戒律是在这个领域取得成功的手段,而不用它来换取来世的失败。 《古兰经》说安拉是 天上地下一切事物的唯一所有者。
男人 然而,他只是安拉在地球上的管家。 他负责 他,什么是托付给他的。 与资本主义世界不同,根据穆斯林法律,财产概念分为三类。 它们是公共财产、国家财产和私有财产。
在伊斯兰教中,公共财产是指所有人都享有平等权利的自然资源。 这些资源被视为共同财产。
该财产置于国家的监护和控制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享有,只要不侵犯其他公民对该财产的权利。 在公共财产私有化方面,某些财产如水、火、牧场等不能私有化。
的句子 马霍默特 根据这一点,男性在这三个领域都有关联,这导致学者们认为水、能源和农业土地的私有化不能被批准。
作为一般规则,公共财产的私有化和/或国有化是学说中争论的主题。
该财产包括某些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不属于自然资源的财产。 可以立即私有化s。 伊斯兰国家的财产可以是流动的,也可以是固定的。 它可以通过征服或和平手段获得。
无人认领、无人居住或无继承人的财产,未开垦的土地(马瓦夫)可以被视为国家财产。 穆罕默德在世期间,在战场上从敌人手中缴获的装备有五分之一被视为国家财产。
但是, 穆罕默德说: “古老的土地和休耕地是属于安拉和他的使者的,那么它们也是属于你们的”。 法学家得出的结论是,最终私有财产优先于国家财产。
伊斯兰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一致认为,伊斯兰承认并鼓励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权利。 《古兰经》经常谈到税收、继承、禁止盗窃、财产合法性等问题。
伊斯兰教通过对小偷的严厉惩罚来保证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穆罕默德说,为捍卫自己的财产而死的人就像烈士.
伊斯兰经济学家将私有财产的获取分为三类:非自愿的、契约的或非契约的。 如果是非自愿的,则意味着个人从继承、遗赠或赠与中受益。
非合同收购是指对自然资源的收集或开发类型的收购,该资源不具有任何特征。 以前是私有的。 然而,合同收购包括交易、购买、租赁、雇用等活动……
但是,马利基和汉百里法学家认为,如果私有财产危及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限制个人私有财产的数量。 只有这个观点没有被分享,它在伊斯兰教法的其他思想流派中争论不休。
考虑禁止高利贷 利巴 缔约方之间旨在建立宗教、社会和经济平等。
伊斯兰教首先是正义、平等和诚实。 因此,根据伊斯兰教法,所有信徒都是平等的。
穆罕默德说没有人可以声称自己是 相信如果他不爱他的兄弟,就像他爱他自己一样. 这就是为什么伊斯兰教将高利贷视为促进自私的工具。
这就是为什么《古兰经》中与禁止相关的经文之前有几节鼓励个人相互合作的经文, 团结与慈善。 我们认为,价值观的退化有利于个人苦难的出现,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如此。
我们各国所见证的这一进步使人与人之间在人际关系层面变得冷漠。 如果伊斯兰教在其工业化过程中能够保留《古兰经》原则的实质内容,它将给世界一个响亮的教训。
禁止利息的目的还在于在一个社会中,那些持有利息的人之间建立平等。 资本和使资本开花结果的人。 承认资本持有者的盈余,而不承认该资本的使用者的盈余,构成了资本相对于工作的公认特权。
利益的实践将资本置于社会不平等的中心。 然而,在伊斯兰教法中,财富不应成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伊斯兰教,即使只是在理论上,也试图建立一种对富人统治的制衡力量。 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看,财富属于真主,个人只是持有者。
因此,财富不应成为经济实力的来源。 它必须在伊斯兰教法允许的范围内持续流动,并且必须用于帮助穷人并使他们能够赚钱。
正义是道德原则,要求尊重法律和公平。 社会正义要求每个人都有公平的生活条件。
如果你悔改,你的资本就是你的,不要伤害(获取超过你应得的),并且您不会受到伤害(收到的金额少于借出的金额)。
对于穆斯林来说,禁止利息也是针对正义原则的。 这种正义观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审视: 宗教、社会和经济角度
如果一个穆斯林利用他的需要虐待他的兄弟,以牺牲他的兄弟为代价来谋取利益,那么他就是在犯下不公正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对他兄弟的爱不像他对自己的爱那样,那么没有人可以声称自己是信徒”。
《古兰经》力求让穆斯林产生一种感觉,即他们都属于同一个肩负使命的社区。 然而,高利贷被视为一种基于 不公正,助长不团结和仇恨精神。
这就是为什么先知的首要任务之一是谴责直接或间接从这种做法中获得的任何好处。
La 社会正义 也是伊斯兰关注的焦点。 因此,利息的禁止就是朝这个方向发展的。
换句话说,它寻求在资金持有者和干预其工作的人之间建立正义。 承认相对于劳动力的资本盈余的缺点不仅是道德上的。
确实,这种考虑导致我们降低了人的价值而提高了物质的价值。 除了这一观察之外,它还对社会结构产生直接影响。
利益将没有风险或痛苦的财富输送到少数人手中,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平等。 这一观察与《古兰经》所宣称的禁止垄断直接相反。
在传统的银行体系中,债权人从以利息为代表的预先确定的金额中受益。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借款合同,资金和劳务 只属于一个人 谁是处理它们的接受者,风险由他自己承担。
因此,人们可能会想,从经济角度来看,这种过程是否真的存在正义。 因为, 如果资本恶化,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伊斯兰教说,如果想让贷款人参与所实现的利润,就必须同时让他参与 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这就是为什么,在贷款人一方发挥平衡是不公正的。
但从资本所有者参与盈亏的那一刻起,就不再是贷款的问题,而是真正的团结合作的问题了。 伊斯兰教呼吁 穆达拉巴.
在伊斯兰法律中,财富既不是经济力量的来源,也不是固定的。 财富应该用来帮助别人,也应该让他们赚钱。
这种对伊斯兰教的谴责使我们明白,通过最直接的帮助形式,即天课,那些接受(穷人、弱者、孤儿s) 有边际消费倾向。
因此,这种财富转移会增加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
天课是伊斯兰教的第三大支柱,它既是一项财务义务, 敬拜行为和上帝的权利。 它通过从最富有的人到穷人的财富再分配,在执行公平原则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具体来说,任何穆斯林在阴历年期间持有(哈尔) 高于税收起征点的财富 (尼萨布) 85克黄金. 今天大约是1500欧元,被要求捐出2,5%给孤儿、穷人、战争难民等。
因此,天课必须被视为鼓励穆斯林投资、推动他们的钱增长的一项措施。 伊斯兰教对囤积行为的对待也证实了这一分析,认为这是绝对缺乏信仰,以至于这是对未来缺乏信心的表现。
Le 《古兰经》指出 那 : ” 那些囤积金银的人,非但没有将其花在上帝的道路上,反而向他们宣告痛苦的惩罚 “。
因此,基于穆斯林法律的这些道德原则,伊斯兰金融体系的推动者打算建立一种新的模式,承载积极的价值观,并通过遵循“ 神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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