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金融的原則是什麼? 伊斯蘭金融受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法管轄。 它尊重一定數量的規則和禁令。 它是一種有其自身起源並直接從宗教戒律中汲取精髓的金融。 為了更了解這項金融 思考它的關鍵概念.
因此,宗教影響道德,道德影響法律,法律影響經濟,最終形成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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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伊斯蘭金融的基本原則是什麼這個問題,需要理解 伊斯蘭教法的來源。 整個伊斯蘭經濟以《古蘭經》為基礎伊斯蘭教最神聖的文本。 這是天使加百利口述給先知穆罕默德的真主之言。
根據這本書,先知是負責將上帝的話語傳遞給人類的中間人。 因此,《古蘭經》是伊斯蘭法律的主要來源,並且高於所有其他法律。 伊斯蘭教法的來源。 在第一個來源之後 古蘭經、聖訓 (Hadith) 是伊斯蘭教法的第二大主要來源。
在先知的一生中,穆斯林要求他澄清《古蘭經》中的某些章節,以便能夠繼續按照安拉教導他們的模式生活。 去做這個, 先知的聖行是寫成的.
它是先知的一系列言行和認可,穆斯林可以在此基礎上汲取靈感來定義他們的道德取向和行為。
作為伊斯蘭法的次要來源,共識(Ijma)、類比推理(奇亞斯) 和解釋 (伊傑蒂哈德)。 單字 伊瑪 意思是“ 對某個問題達成一致 » 並且在本案中對應於穆斯林法學家就某些法律問題或特定情況所達成的協議。
Qiya 是一種法治,它是在使用《古蘭經》或《聖訓》中已有的規則對新情況進行解釋的基礎上創建的。
是什麼 利巴 ?
Le 利巴 提及任何資產非法增加。 不付出任何重大努力而獲得的任何剩餘收入,例如利息。 烏里瑪至少區分了三種類型 利巴。 因此,穆斯林投資者面臨 若干挑戰和機遇.
利息是在還款時支付或索取的超出初始金額的部分。 它是貸款的報酬,通常以藉款人向貸方定期付款的形式出現。
在穆罕默德時代, 的發展 利巴 為無法償還的借款人創造了虛擬奴役的情況。 先知首先要禁止的正是這種獨特的自利形式。
伊斯蘭的利益觀加入了其他幾種宗教和思想流派。 的確,起源 利巴 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連續性。
已經在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公元前 384 年) 認為利息的做法是可憎的,因為貨幣是為了交換而創造的,而不是為了服務本身。
猶太人的傳統非常明確地譴責利息貸款的做法,直到巴比倫的能力恢復後才被授權,但僅限於非猶太人。
就天主教會而言,最初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明確。 在一定的推動下 加爾文十六世日 世紀,授權給了新教徒,此後這種做法傳播到了整個基督教界。
對於穆斯林法律,禁止利息是正式的,因為它的基礎是古蘭經的明確原則。 古蘭經“出埃及記”,第 6 節,說我們必須防止商品完全在富人手中流通。
因此,禁止金屬(黃金、鑽石、白銀)、食品貸款。 這種 利巴,這是當今世界上最普遍的。
在相同性質的某些類型的商品(黃金、白銀、貨幣等)之間直接交換時感知到的具體盈餘 也是 利巴. 這種 利巴 被稱為 里巴阿爾法德爾 ou 里巴阿爾布尤.
另一種形式 利巴 被 Mohamet Companies 用這些術語譴責:“任何產生優勢的貸款(以貸方為條件,與他最初提供的貸款有關)構成 利巴 “。
在債務方面,大多數伊斯蘭經濟機構建議資本和勞動力之間的參與安排。
最後一條規則採用了伊斯蘭原則,即藉款人不應承擔破產時的所有費用,因為“ 是阿拉決定了這次破產,並希望它落在所有相關人員身上”。
這就是為什麼傳統債務是不可接受的。 但傳統的風險投資結構即使在非常小的規模下也能得到實踐。
然而,並非所有債務都可以被視為風險投資結構。 例如一個家庭買房,並不是投資一項有風險的生意。
同樣,購買其他供個人使用的商品,如汽車、家具等,不能被認真地視為伊斯蘭銀行將分擔風險和利潤的風險投資。
Le 加拉爾 構成伊斯蘭金融的第二大禁令。 它被定義為可能元素的隨機性,其不確定性和風險性使其類似於機會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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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信息不完整、合同標的本身俱有風險性和不確定性的情況。
在《古蘭經》中, 加拉爾 被明確引用。 在《古蘭經》第 5 章第 90 和 91 節中可以找到以下表述:「 信道的人們啊! 葡萄酒, 通過受害者的內臟進行占卜以及抽籤(機會遊戲: 梅西爾) 只是撒旦所做的不潔行為。
躲開它! ……魔鬼只想通過酒和賭博,通過敵意和仇恨,在你們中間引入不和的種子,並使你們遠離對上帝的祈求和祈禱。 那麼你打算結束它嗎? “。
但是,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合同中固有的不確定性必須首先是實質性的,並且是出於使合同無效的目的。
然後,合同必須是雙邊合同,而不是像捐贈或免費服務那樣的單邊合同。 最後, 加拉爾 如果沒有這種不確定性就無法實現合同的目標,則可以接受。
在 FI 中,禁止“ 賺錢 只能藉給別人。 你必須真正參與這個項目。 如果一個項目的成功完全取決於機會,那麼有 梅西爾.
除其他外,保留這一原則是為了表明: 伊斯蘭金融禁止投機。
事實上,猜測往往會被證實 風險太大。 目的不是參與實體經濟,而是隨機賺錢,而不對項目本身及其真實表現感興趣。
因此,伊斯蘭金融的第三大禁令是 啟瑪 (機會) 和 梅西爾 (推測)。 這兩個觀念與先前的大禁令密切相關。 加拉爾。 有時它們甚至在文獻中被混淆。
事實上, 啟瑪 通常被定義為 梅西爾. 然而,不同的是, 梅西爾 遠遠超出了機會遊戲,因為它對應於任何不合理的致富。
從廣義上講,它們是合同形式所固有的,合同各方的權利取決於隨機事件。
最後一項重大禁令是基於非法投資。 伊斯蘭金融必須承擔社會責任。 安拉創造的所有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好處都是 定義為 ” 清真 »。 該規則導致穆斯林不得投資的大量活動領域被禁止。
從財務角度來看,任何類型合約的基礎也必須符合伊斯蘭教法。 古蘭經的禁令 道德家 推而廣之,關注商業事務。
伊斯蘭金融的首要要求是損益共享。 事實上,公平原則是穆斯林法律經濟概念的基礎。 伊斯蘭金融的這項要求被提出為 私利行為的替代方案是非法的。
事實上,金融機構的禁令之一是禁止對所有經濟和金融業務產生興趣。 銀行活動的利害關係人 有義務分擔風險 以及利潤或損失,以使投資項目產生的報酬合法化。
根據這一原則,FI 被稱為“ 眾籌 ”。 這一原則還意味著合同條款必須公平地使各方受益。
這就是為什麼在伊斯蘭銀行 (IB) 中,銀行與其客戶之間簽訂了參與式合同。 這些合同允許 BI 根據合同類型為客戶進行的投資項目提供全部或部分資金,並與他一起分享利潤和損失。
在簽訂這些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各方對未來利潤和可能損失的干預比例。
在此類合同中,客戶通常是項目的管理者,雙方根據合同條款無一例外地分享損失和利潤,但疏忽或疏忽的情況除外。 已證明是客戶的重大疏忽。 3P原則在投資者(銀行)和企業家(客戶)之間建立了一種新的關係。
IF 的第二個主要要求是投資的支持 有形資產或 資產支持. 根據這一要求,所有金融交易都必須涉及實物資產才能在伊斯蘭教法下有效。
這個原則 資產支持 可以增強穩定性和風險控制方面的潛力,並確保連接 金融領域轉向實體領域。 通過這一要求,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通過創造無風險的經濟活動為實體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
伊斯蘭法強烈要求考慮財產概念的特殊性。 事實上,伊斯蘭教義 既不同意資本主義 他主張私有財產是原則, 也不與社會主義 當他將社會主義財產權視為一般原則時。
它在採用雙重所有製原則時同時承認不同的所有製形式(各種形式的財產)而不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所創造的單一形式的財產。
謀生的願望,舒適的生活,甚至擁有裝飾品或裝飾品以及保護自己免受侵害的願望 從未考慮不確定的未來 就像一件壞事。
他更確切地說,他的戒律是在這個領域取得成功的手段,而不用它來換取來世的失敗。 《古蘭經》說安拉是 天上地下一切事物的唯一所有者。
男人 然而,他只是安拉在地球上的管家。 他負責 他,什麼是託付給他的。 與資本主義世界不同,根據穆斯林法律,財產概念分為三類。 它們是公共財產、國家財產和私有財產。
在伊斯蘭教中,公共財產是指所有人都享有平等權利的自然資源。 這些資源被視為共同財產。
該財產置於國家的監護和控制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享有,只要不侵犯其他公民對該財產的權利。 在公共財產私有化方面,某些財產如水、火、牧場等不能私有化。
的句子 穆罕默德 根據這個觀點,男性在這三個領域都有關聯,這使得學者認為水、能源和農業用地的私有化不能被批准。
作為一般規則,公共財產的私有化和/或國有化是學說中爭論的主題。
該財產包括某些自然資源以及其他不屬於自然資源的財產。 可以立即私有化s。 伊斯蘭國家的財產可以是流動的,也可以是固定的。 它可以通過征服或和平手段獲得。
無人認領、無人居住或無繼承人的財產,未開墾的土地(馬瓦夫) 可被視為國家財產。 穆罕默德在世期間,在戰場上從敵人手中繳獲的裝備中,有五分之一被視為國家財產。
但是, 穆罕默德說: “古老的土地和休耕地是屬於安拉和他的使者的,那麼它們也是屬於你們的”。 法學家得出的結論是,最終私有財產優先於國家財產。
伊斯蘭法學家和社會學家一致認為,伊斯蘭承認並鼓勵個人對私有財產的權利。 《古蘭經》經常談到稅收、繼承、禁止盜竊、財產合法性等問題。
伊斯蘭教通過對小偷的嚴厲懲罰來保證對私有財產的保護。 穆罕默德說,為捍衛自己的財產而死的人就像烈士.
伊斯蘭經濟學家將私有財產的獲取分為三類:非自願的、契約的或非契約的。 如果是非自願的,則意味著個人從繼承、遺贈或贈與中受益。
非合同收購是指對自然資源的收集或開發類型的收購,該資源不具有任何特徵。 以前是私有的。 然而,合同收購包括交易、購買、租賃、僱用等活動……
但是,馬利基和漢百里法學家認為,如果私有財產危及公共利益,國家可以限制個人私有財產的數量。 只有這個觀點沒有被分享,它在伊斯蘭教法的其他思想流派中爭論不休。
考慮禁止高利貸 利巴 締約方之間旨在建立宗教、社會和經濟平等。
伊斯蘭教首先是正義、平等和誠實。 因此,根據伊斯蘭教法,所有信徒都是平等的。
穆罕默德說沒有人可以聲稱自己是 相信如果他不愛他的兄弟,就像他愛他自己一樣. 這就是為什麼伊斯蘭教將高利貸視為促進自私的工具。
這就是為什麼《古蘭經》中與禁止相關的經文之前有幾節鼓勵個人相互合作的經文, 團結與慈善。 我們認為,價值觀的退化有利於個人苦難的出現,即使在發達國家也是如此。
我們各國所見證的這一進步使人與人之間在人際關係層面變得冷漠。 如果伊斯蘭教在其工業化過程中能夠保留《古蘭經》原則的實質內容,它將給世界一個響亮的教訓。
禁止利息的目的還在於在一個社會中,那些持有利息的人之間建立平等。 資本和使資本開花結果的人。 承認資本持有者的盈餘,而不承認該資本的使用者的盈餘,構成了資本相對於工作的公認特權。
利益的實踐將資本置於社會不平等的中心。 然而,在伊斯蘭教法中,財富不應成為社會不平等的根源。.
伊斯蘭教,即使只是在理論上,也試圖建立一種對富人統治的製衡力量。 從伊斯蘭教的角度來看,財富屬於真主,個人只是持有者。
因此,財富不應成為經濟實力的來源。 它必須在伊斯蘭教法允許的範圍內持續流動,並且必須用於幫助窮人並使他們能夠賺錢。
正義是道德原則,要求尊重法律和公平。 社會正義要求每個人都有公平的生活條件。
如果你悔改,你的資本就是你的,不要傷害(獲取超過你應得的),並且您不會受到傷害(收到的金額少於借出的金額)。
對於穆斯林來說,禁止利息也是針對正義原則的。 這種正義觀可以從三個角度來審視: 宗教、社會和經濟角度
如果一個穆斯林利用他的需要虐待他的兄弟,以犧牲他的兄弟為代價來謀取利益,那麼他就是在犯下不公正的行為。 “如果一個人對他兄弟的愛不像他對自己的愛那樣,那麼沒有人可以聲稱自己是信徒”。
《古蘭經》力求讓穆斯林產生一種感覺,即他們都屬於同一個肩負使命的社區。 然而,高利貸被視為一種基於 不公正,助長不團結和仇恨精神。
這就是為什麼先知的首要任務之一是譴責直接或間接從這種做法中獲得的任何好處。
La 社會正義 也是伊斯蘭教的焦點。 因此,利息的禁止就是朝這個方向發展的。
換句話說,它尋求在資金持有者和乾預其工作的人之間建立正義。 承認相對於勞動力的資本盈餘的缺點不僅是道德上的。
確實,這種考慮導致我們降低了人的價值而提高了物質的價值。 除了這一觀察之外,它還對社會結構產生直接影響。
利益將沒有風險或痛苦的財富輸送到少數人手中,加劇了社會不平等。 這項觀察與《古蘭經》所宣稱的禁止壟斷直接相反。
在傳統的銀行體系中,債權人從以利息為代表的預先確定的金額中受益。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借款合同,資金和勞務 只屬於一個人 誰是承租人,誰負責處理它們,風險由誰承擔。
因此,人們可能會想,從經濟角度來看,這種過程是否真的存在正義。 因為, 如果資本惡化,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責任。
伊斯蘭教說,如果想讓貸款人參與所實現的利潤,就必須同時讓他參與 人可能遭受的損失。 這就是為什麼,在貸款人一方發揮平衡是不公正的。
但從資本所有者參與盈虧的那一刻起,就不再是貸款的問題,而是真正的團結合作的問題了。 伊斯蘭教呼籲 穆達拉巴.
在伊斯蘭法律中,財富既不是經濟力量的來源,也不是固定的。 財富應該用來幫助別人,也應該讓他們賺錢。
這種對伊斯蘭教的譴責使我們明白,通過最直接的幫助形式,即天課,那些接受(窮人、弱者、孤兒s) 有邊際消費傾向。
因此,這種財富轉移會增加需求,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天課是伊斯蘭教的第三大支柱,它既是一項財務義務, 敬拜行為和上帝的權利。 它通過從最富有的人到窮人的財富再分配,在執行公平原則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
具體來說,任何穆斯林在陰曆年期間持有(嚎叫) 高於稅收起徵點的財富 (尼薩布) 85克黃金. 今天大約是1500歐元,被要求捐出2,5%給孤兒、窮人、戰爭難民等。
因此,zakat 必須被分析為一種鼓勵穆斯林投資的措施,推動他讓他的錢開花結果。 此外,伊斯蘭教對囤積行為的處理也證實了這一分析,囤積行為被視為絕對缺乏信仰,因為它是對未來缺乏信心的標誌。
Le 《古蘭經》指出 那 : ” 那些囤積金銀的人,不但沒有將其花在上帝的道路上,反而向他們宣告痛苦的懲罰 “。
因此,基於穆斯林法律的這些道德原則,伊斯蘭金融體系的推動者打算建立一種新的模式,承載積極的價值觀,並通過遵循“ 神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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